(五)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调研,制定有利于培训转移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行订单培训、校企联合、校校联合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务洽谈会、招聘会、对接会,促进培训基地与用工企业对接,保证受训学员转移就业。
五、强化项目监管
各级阳光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明确监管责任,认真落实好阳光工程四个管理办法和六项工作制度,不断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成效。
(一)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阳光工程分级监管制度。省阳光办负责全省阳光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阳光办主要负责督促县级阳光办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并对项目县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验收。县级阳光办负责对培训机构的项目监管,切实把好开班申请、身份核实、结业确认、资金使用、检查验收等重要关口,抓好第一节课、随机抽查、检查验收等关键环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禁止将资金先行切块拨付到有关部门和机构。培训机构负责保证培训质量,确保资金补贴到位,实现转移就业。各级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上好“第一节课”。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县级阳光办主抓工作的同志必须到班,并认真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和项目实施有关要求,播放阳光工程引导性培训光盘。县级阳光办工作人员和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要共同到课堂核实学员身份,检查招生简章,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学员手上,告知学员培训券金额,介绍培训券使用方法等。
(三)实行培训任务动态管理。项目县(市、区)要按照省下达的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额度,根据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平衡确定不同培训时间段的培训人数和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后,补助资金必须全部落实到位,培训人数不得低于省下达的任务数量。项目县(市、区)对培训基地实行任务动态管理,对培训进展慢、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培训机构,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项目县(市、区)培训任务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时,须报省阳光办审批。
(四)开展第三方监管试点。今年,省招标确定部分社会中介机构对部分市、项目县(市、区)和培训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管试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培训时间、人员、质量、收费、就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