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妇联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通知
(鲁农科教字〔2008〕10号)
各市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局,各市妇联:
近年来,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提高农民就业技能,加快农民转移就业,促进地方劳务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两个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阳光工程实施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现就做好2008年阳光工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2008年,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继续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按照“稳定规模、提高标准、狠抓质量、创建品牌”的思路,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通过提高标准、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农民技能层次,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今年全省安排示范性培训任务25万人,重点向农村富余劳动力集中的地区、粮食主产区、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较多的城市郊区以及培训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优质培训机构倾斜,转移就业率要达到85%以上。
二、任务分解和资金补助
在县(市、区)申报、市审核推荐的基础上,结合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培训转移资源状况,今年省里确定108个项目县承担23万人的示范性培训任务(见附件1)。同时,在申报的基础上,选择确定21家培训基地承担省级培训任务2万人(见附件2)。
培训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捆绑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对不同地区采取不同补助方式:1.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个市按人均240元的标准实行奖励补助;2.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按人均32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3.对其他地区按人均27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4.对省级培训基地按人均32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各市、县(市、区)要将本级安排的资金与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捆绑使用,适当提高人均补助标准,同时要适当安排本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