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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建工〔2008〕28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全面贯彻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现将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理企业应当在2009年7月31日前(资质过渡期内),按照建设部第158号部令中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完成新资质证书申请工作。过渡期满后,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取到新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原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二、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到监理企业且已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被省重点监督管理的监理企业,在整改期内不得申请涉及资质的任何事项;被省重点监督管理的国家注册工程师,在整改期内不得计算为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事项时的考核人数和人次。
  三、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5份、《附件申报材料》2份;申报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3份,《附件申报材料》1份。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复印清楚、印鉴齐全。附件材料应按要求提供编写目录和页码。
  四、监理企业应如实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申报材料》,并送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监理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同时,应出具有无建设部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禁止行为的证明材料,在初审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盖章。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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