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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设定为我市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主要包括水灾、火灾、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

  (三)条款费率。按江苏省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规章执行。小麦、水稻、玉米保险费率为5%,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费率为6%。

  (四)参保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农场、农业园区、农机户等,均可根据试点险种自愿选择投保。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以镇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农机服务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规定,及时向投保农户发放《徐州市农业保险卡》。

  (五)保障水平。根据低保额、低保障、低收费的原则,按照保障恢复生产、实行成本保险的要求,小麦、水稻、玉米每亩保费分10元、15元、20元、25元四个档次,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达到减产省统一规定幅度的,参保农民最高可以得到每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保险赔偿。能繁母猪、奶牛保费为60元、240元,因保险责任内疫病等死亡的,参保农民最高可以得到每头1000元、4000元的保险赔偿。

  (六)保费补贴。对小麦、水稻、玉米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省财政补贴50%,市财政补贴10%,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奶牛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60%,其中省财政补贴50%,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

  农机保险保费补贴的机型及其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联合收割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50%,其中省财政补贴40%,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

  (七)定损理赔。小麦、水稻、玉米定损比例计算,统一按以前三个正常年景统计部门统计的单产平均数为基准。小麦、水稻、玉米保险期间为省条款统一规定的保险期间,与保单签订时间无关。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牵头,会同农业灾害定损理赔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受灾情况进查勘定损,并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定损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理赔资金,政府与保险公司额按照6:4的比例承担。2008年起,理赔资金要通过“一折通”发放,禁止将理赔资金拨付到镇现金发放。定损理赔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流程,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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