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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

  3、居住国外的,应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社会保险个人编号)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居住在本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因高龄、重病、住院、残疾等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办理验证的,向本人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统一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择日上门办理验证手续。
  居住在外地的且本人不能回宁办理验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可委托他人办理代验证手续。代验证人员除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由被验证人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验证人当年生存证明材料和代验证人员身份证件。
  (三)居住在外地并通过邮汇方式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定期救济费的,继续采用邮寄“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通知”的方式,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被验证人当年生存证明材料,办理验证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于3月底前在本辖区内张贴验证通告,并做好宣传工作;在验证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南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2006年度验证登记花名册》、《南京市供养直系亲属2006年度验证登记花名册》,核对修改社会化管理服务数据库信息;对委托他人办理代验证手续的人员,应做好代验证人员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的登记。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验证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其基本养老金、定期救济费将从2006年7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方能恢复。
  (三)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所、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生存状况,及时将失踪、劳教、判刑人员及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情况报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四)凡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将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对虚报冒领者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举报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一经核实,将按照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举报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行为进行奖励的通知》(宁劳社险管[2003]5号、宁财社[2003]1087号)规定,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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