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验证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宁劳社险管[200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6]7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06年度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时间
基本养老金、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的年度验证时间为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28日。
二、验证对象
本次验证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市建筑业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的验证手续在原企业办理。)
电力、铁路、煤炭、邮电、交通、水利、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行业统筹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及其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在此次验证范围。
三、验证地点
居住在市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验证手续。
居住在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所在的区(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验证手续。
跨年度验证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应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验证手续。
四、验证手续
(一)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办理验证手续时须携带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原件:
1、居住在本市的,应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社会保险个人编号)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应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社会保险个人编号)和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也可由市台联出具生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