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动物卫生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动物卫生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工作问责制。动物卫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监督管理,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完善动物卫生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全额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卫生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区两级要按照国家和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加快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疫、检疫手段,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三)完善兽医管理工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市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兽药饲料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管理规定,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畜牧、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四)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坚持走区域化、产业化发展的路子,积极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努力减少畜禽散养。加强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良畜禽品种覆盖率。逐步提高畜禽饲养场舍建设水平。饲养场建设要达到规定的防疫条件,农户散养畜禽要符合防疫要求。规模饲养场和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要接受饲养和防疫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饲养场和饲养农户要接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动物检疫。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畜禽的饲养和认证工作。
(五)做好防疫基础工作。饲养场、饲养小区要建设污水污物处理场,散养农户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沼气等节能环保项目,搞好饲养环境净化。饲养场要设立专职兽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搞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畜禽屠宰加工场点和交易场所要按规定建设卫生基础设施,搞好环境整治。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畜产品加工运输、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