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健全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将市、区两级畜牧办统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完善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要根据畜牧业发展的需要,整合原有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完善其执法体系。
(三)建立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建立市、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为市、区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工作。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同时挂“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牌子),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需编制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由各区根据工作需要解决。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五)聘任农村动物防疫员。按照“花钱买服务”的原则,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动物防疫队伍误工补贴。农村动物防疫员的考试、考核、录用、报酬等按《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动物防疫队伍的通知》(莱政办发〔2008〕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要求和条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依法注册,持证上岗。各区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强化动物卫生工作的系统内部监督。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中要有畜牧兽医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