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处理房屋登记中的遗留问题
(七)本意见下发前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在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上建成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执行莱政发〔2007〕112号文件规定)参照商品房登记办法予以初始登记并发证,待上市交易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八)因手续不全不能登记的房屋,按照尊重事实,简化手续的原则,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登记。
1990年4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1995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凡经质监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的,予以登记;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后,到质监部门补办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予以登记。
(九)本意见下发前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成的房屋,因房屋和土地批准用途不符而难以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后,予以登记。
(十)因房改单位执行政策不严,形成享有两套以上房改房,致使不能上市交易的,当事人须以原购房价腾退违规住房或将拟上市住房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后,申请房屋登记;形成一套房改房、一套经济适用房的,当事人须以原购房价腾退房改房或将拟上市住房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后,申请房屋登记。
(十一)房改售房单位因破产、重组等原因造成房屋资料不全未能及时办理房屋登记,经主管部门证明无异议,出具具结证明后可办理房屋登记。
四、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
(十二)培育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快建立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房地产中介执业资格备案和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挥中介服务活跃市场的“桥梁”作用。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监管。规范中介从业行为,推行示范合同文本,依法查处无证、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和利用虚假信息从中介活动中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执法监察力度
(十四)未办理交易手续,私自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