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溪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
  (二)用于事故调查和保障事故调查所须的费用支出;
  (三)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事故查处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经其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批准,由专用账户所在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事故查处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事故查处、善后处理费用的。
 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所有权属存储企业,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滚入企业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发生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在接到补存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
 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1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存储标准上浮1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实际经营地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