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础建设、依法行政、效能建设、书面审查和诚信建设、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中达标项目的记分,达标得满分,不达标不得分,涉及扣分项目的,以扣完单项分为止。
一、基础建设(17分)
(一)人员配备(10分)
市级评价标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总人数除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总数,其得出的数据,20人以上(含,下同)得10分,15人以上20人以下得8分,10人以上15人以下得5分,5人以上10人以下得2分,5人以下得0分。
县级评价标准: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15人以上(含,下同)得10分,12人以上15人以下得8分,8人以上12人以下得5分,5人以上8人以下得2分,5人以下得0分。
上述人员配备应以实有人数为准,评价时提供所有人员名单、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考核组将随机核查5人。
(二)监察装备(7分)
1.主要装备(3分)
汽车:按照当地编委核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编制人数,以5名编制配1辆车的标准确定执法车辆数,即,1~5名1辆、6~10名2辆、11~15名3辆、16~20名4辆、21~25名5辆、26~30名6辆……的,得2分,每少一辆扣0.5分,无汽车得0分;
电脑:人均1台的,得1分,不达标得0分。
2.工作服装(2分)
按要求统一配备工作服装的,得2分。
3.其他装备(2分)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传真机、录音机(笔),得2分。少1样扣0.5分。
二、依法行政(38分)
(一)主动监察(5分)
主动监察数量:劳动保障监察员人均检查用人单位60家以上,得5分。每少10%扣1分,不到10%按10%计算。
(二)案件处理(27分)
举报、投诉案件和检查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依法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按规定立案查处,案件办理应准确无误。
1.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的,得5分。有立案超时的,发现1起扣1分。
2.统计结案率达到96%以上的,得5分,每低1%扣 1分。
3.案件办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准确率达到100%的,得5分。案件处理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证据不足或运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以及案件因行政复议、诉讼且被变更、撤销行政处理(罚)决定的,得0分。
4.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评查标准》(浙劳社监〔2006〕158号)使用的,得2分。评价时随机抽查4个案卷,每发现1处使用错误的,扣0.5分。
5.行政处罚案件(10分)。
市级评价标准:全市(含县、市、区)行政处罚案件总数除以全市(含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得出的人均处罚案件数,达到2件(含,下同)以上的,得10分;1.5件以上2件以下的,得8分;1件以上1.5件以下的,得5分;0.5件以上1件以下的,得2分;0.5件以下,得0分。
县级评价标准:县(市、区)行政处罚案件总数除以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得出的人均处罚案件数,达到2件(含,下同)以上的,得10分;1.5件以上2件以下的,得8分;1件以上1.5件以下的,得5分;0.5件以上1件以下的,得2分;0.5件以下得0分。
(三)档案管理(6分)
1.主动监察台账(1分)
建立主动监察台账,对主动监察情况进行登记的,得1分。
2.举报投诉台账(1分)
建立举报投诉登记台账,举报投诉有详细记录,并明确办理人员等有关内容,有办理结果依据的,得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