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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监〔2008〕9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2006年,我厅印发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浙劳社监〔2006〕138号),经过几年的实践,此评价标准对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我省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跨上了新的台阶。

  随着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使评价标准能进一步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要求,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总结近年来劳动保障监察评价工作的经验,我们对《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浙劳社监〔2006〕13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评价活动。

  附件:1.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

  2.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

  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得分表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程序

  一、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实施。省里成立由各市及义乌市参加的评价小组,负责各市及义乌市的评价工作;各市成立由所辖县(市、区)参加的评价小组,负责所辖县(市、区)的评价工作。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的内容为上年第四季度至当年第三季度的工作情况。

  二、年度评价工作分自评和评价两个阶段进行。每年11月1日至15日,各市、县(市、区)按照《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得分表》,写出自评报告,提交上一级评价小组。

  每年11月16日至30日,各市评价小组对所辖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评价。

  每年12月1日至15日,省评价小组对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同时,对部分县(市、区)开展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三、年度省级先进单位的确定。各市评价小组按照所辖县(市、区)评价结果,按以下名额确定报送年度省级先进单位名单,即杭州、宁波各5家,温州4家,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各3家,湖州、衢州、丽水各2家,舟山1家;省评价小组按照各市评价结果,按50%的比例确定年度省级先进单位。

  省评价小组综合全省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省厅根据省评价小组确定的评价结果,发文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2: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评价标准

  本评价标准分为基础建设、依法行政、效能建设、书面审查和诚信建设、宣传和政务信息、其他等六大项内容,除加分和减分项目外,基本分为100分。行为和结果在不同评价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的年度评价。

  本评价标准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指:专职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配备的协管员、合同制用工人员。

  对市级评价时,人员配备、主动监察、书面审查覆盖面、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处罚案件加分等评价项目以大市作为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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