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破产关闭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要在资产变现时列入清偿第一序列优先解决;资产处置收益不足的,由其主管部门内部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难以解决的,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3、对破产关闭企业资产变现不能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鲁政发〔2003〕10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降低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办法,通过降低缴费比例把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使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4、破产关闭企业没有资产的,其退休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内部统筹调剂解决,主管部门确实难以解决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5、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可一次性拿出不超过20%的部分用于解决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
1、生产经营正常或基本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为其全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鲁政发〔2003〕10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降低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办法,通过降低缴费比例保证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对于长期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停发工资6个月以上,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欠费一年以上的困难企事业单位,要通过降低缴费比例的办法为其在职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确实没有缴费能力的,也可先由职工个人垫付,有条件时单位与个人进行结算。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也可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时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和改善民生的角度,切实加强对做好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于10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相关部门,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政府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并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给予奖励,督促尽快落实相关措施,确保明年9月底前基本解决原国有、集体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