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在场地进出口和过磅处等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设立专用监控室,24小时开机,摄像资料图像清晰,保存15日以上。
(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规划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建设局、规划局、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共同制定颁布。
第十三条 上门收购人员、流动收购人员以及回收网点从业人员,配发统一证件(证件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标明统一编号等),实行统一着装、统一计量工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市区三环路以内的回收网点的设置,采取流动回收车、绿色回收站(亭)相结合方式。
在条件成熟的小区设置统一式样的绿色回收站(亭)。绿色回收站(亭)面积应根据社区交售废品量确定,一般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流动收购人员严禁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
(二)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流动收购人员在回收过程中发现有出售禁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运输、加工、处理,应当符合《
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十八条 承运人在运输再生资源过程中,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情况发生,不同种类的再生资源不得混合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时,承运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清理并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