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徐政办发〔2008〕92号 2008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全民创业,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小额贷款担保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促进全民创业,为自主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由基金承担保证责任,向自主创业者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规模
第三条 基金初始规模为6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全额出资。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用于弥补基金损失和扩大基金规模。基金利息收入纳入基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发改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
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第六条 监管会职责:
(一)选择和变更基金合作银行;
(二)选定负责推荐借款人的政府部门;
(三)定期检查合作银行所发放的担保贷款;
(四)监督借款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审议风险代偿、批准偿付和核销坏帐。
第七条 由监管会选择在市内设点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的合作银行。
监管会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基金委托合作银行运作的期限初定2年。期满后,若监管会和合作银行均无书面提出终止意向则合作期限延续1年,以后依此类推。
第八条 合作银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