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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徐政办发〔2008〕92号 2008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全民创业,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小额贷款担保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促进全民创业,为自主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由基金承担保证责任,向自主创业者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基金初始规模为6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全额出资。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用于弥补基金损失和扩大基金规模。基金利息收入纳入基金。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发改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

  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第五条 由监管会选择在市内设点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的合作银行。

  第六条 基金以财政专户名义在合作银行开立帐户,封闭运作。

  基金担保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倍。

  基金担保的保证范围为借款申请人贷款本金的90%。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基金担保对象为本市个体经营者与小企业。

  重点扶持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民自主创业,兴办各类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服务型企业与各种中介组织。其中,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会计、法律、软件、金融、咨询服务、工程监理以及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不低于基金担保规模的50%。

  第八条 个体经营者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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