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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监管会对各部门推荐的成效实施定期考核。对认真审核推荐,项目代偿率低,成效显著的部门,将对该部门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和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人责任,并可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五章 代偿与追偿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能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自贷款期限届满或合作银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止。

  第十八条 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监管会提出代偿申请。

  第十九条 监管会收到合作银行《代偿通知书》后,对符合代偿规定的项目,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代偿通知》,并从担保基金专户中向合作银行划付代偿款。

  担保基金承担的代偿责任为担保贷款本金的90%。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监管会有权拒绝承担代偿责任:

  (一)合作银行未按规定的贷款条件及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二)合作银行未采取反担保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合作银行未履行追索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生担保代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积极协助开展债务追偿工作。追偿收回的资金,合作银行先收回应收贷款利息,其余资金按9:1在基金和合作银行之间分配。

  第二十二条 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作银行提出确认坏帐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借款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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