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在基金规模的5倍范围内,发放担保贷款;
(二)按监管会确定的贷款条件受理、审核、发放贷款;
(三)定期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贷款的发放情况;
(四)代理基金实施债务追偿;
(五)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四章 基金运作及风险管理
第九条 基金以财政专户名义在合作银行开立帐户,封闭运作,专向用于为创业者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基金担保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倍。
基金担保的保证范围为借款申请人贷款本金的90%。
第十条 基金担保对象为本市个体经营者与小企业。具体担保条件由监管会与合作银行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实行政府部门推荐、合作银行受理的审核程序。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总工会、所在县(市)区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初审并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意见。
对于政府重点扶持的优秀创业者及创业项目,监管会可以直接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按监管会确定的贷款条件受理、审核、发放贷款,应同时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担保贷款台帐,认真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监管会报送报表、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配合监管会定期、不定期对落实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情况进行的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担保贷款的风险预警机制,当担保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达到10%时,合作银行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合作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
第十六条 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切实履行推荐职责,客观评价,合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