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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受理

  (一)经政府指定部门推荐的借款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合作银行指定网点申请担保贷款。

  (二)合作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确定是否提供贷款以及贷款额度。对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理由或提出改进意见。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

  1.市财政局授权合作银行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并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2.借款申请人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作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3.借款申请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为个体经营者,可提供第三方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第三方必须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以及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出具工资收人证明及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贷款时同意从该第三方收入中扣还贷款的证明。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为小企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应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合作银行可以要求借款申请人追加以下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借款申请人企业或第三人以合法财产或权利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

  (二)其他法人或第三方个人为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信用反担保。其中,第三方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应符合第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符合《徐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徐财社[2004]35号)规定条件的,仍按原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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