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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

  第十三条 除反担保中涉及的抵押登记部门收费外,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担保费、评审费等任何费用。

第四章 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自愿申请

  借款申请人向合作银行领取、填写《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申请表》与《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并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一)个体经营业者: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4.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或相关资产证明;

  5.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二)小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贷款卡编码;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决定申请融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9.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 政府部门推荐

  借款申请人在上述材料齐备后,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或市总工会、所在县(市)区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提出申请。上述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创业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情况、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在《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签署推荐意见,对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政府重点扶持的优秀创业者及创业项目,监管会可以直接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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