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担保的保证范围为借款申请人贷款本金的90%。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基金担保对象为本市个体经营者与小企业。
重点扶持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民自主创业,兴办各类工业企业、农业企业、服务型企业与各种中介组织。其中,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会计、法律、软件、金融、咨询服务、工程监理以及教育培训、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提供的担保额度不低于基金担保规模的50%。
第八条 个体经营者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
(二)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时间至申请担保贷款时不超过三个月);
(三)具备经营创业项目所需的基本技能,且已取得项目经营要求的各项许可证明;
(四)个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经济违法行为,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五)在金融机构无尚未结清的金融债务(个人首套自住用房按揭贷款及小额消费贷款除外);
(六)能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第九条 小企业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初创型小企业,且主要出资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领取营业执照时间至申请担保贷款时不超过三个月);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业计划具有可行性,未来经营现金流足够偿还贷款本息;
(三)企业与主要出资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经济纠纷;
(四)能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五)具备银行要求的其他信贷准入条件。
第三章 担保额度、期限与贷款利率
第十条 个体经营者申请的担保额度上限为20万元,小企业申请的担保额度上限为80万元。
第十一条 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确需展期的,由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合作银行确定借款申请人在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