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92号 2008年6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
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全民创业,解决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小额贷款担保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促进全民创业,为自主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程序、由基金承担保证责任,向自主创业者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基金初始规模为6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全额出资。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用于弥补基金损失和扩大基金规模。基金利息收入纳入基金。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发改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
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第五条 由监管会选择在市内设点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的合作银行。
第六条 基金以财政专户名义在合作银行开立帐户,封闭运作。
基金担保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