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8〕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发展迅猛,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根据鲁政办发〔2006〕5号和鲁政办发电〔200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管理,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外派劳务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经营公司的管理
(一)规范经营公司劳务人员招选管理工作。经营公司可直接招选劳务人员,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招选。代为招选时,经营公司应向中介机构出具《授权书》,签订《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并报市外经贸局备案。市外经营公司在我市招选劳务人员的外派劳务项目,须到市外经贸局备案。经营公司到外省招聘劳务人员的,须到省外经贸厅备案。
(二)规范外派劳务收费。经营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用于组织外派和管理在外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经营公司只有在劳务项目落实并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后,方可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并出具收费凭据。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招选的,经营公司根据委托协议支付代理费,中介机构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如非劳务人员原因导致劳务人员不能按期出国的,经营公司要足额向劳务人员退还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加强对外派劳务中介公司的管理
(一)严把外派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受经营公司委托代为招收劳务人员的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及时处理境外劳务纠纷、突发事件的能力,并向市外经贸部门交纳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由市外经贸局予以备案批准。凡未经市外经贸部门备案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外派劳务中介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