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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日照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日照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各区县政府(管委)对《日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区县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自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区县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区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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