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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明确职责,形成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
  (一)完善综合治税,加大财源建设扶持力度。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的综合治税工作格局,量化、细化各部位工作职责任务,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综合治税质量。完善财源建设扶持奖励政策,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提高我市财源经济的财税贡献能力。
  (二)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增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科学性,体现等级管理的层次性,对不同等级纳税人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引导纳税人不断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税务部门在依法公开行政、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收检查、落实优惠政策等方面,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做到文明征税、有诺必践,营造征纳互信、共铸诚信的良好氛围。
  (三)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步推进。把加强税收信用建设、促进依法诚信纳税,作为深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争做文明纳税人”活动,增强辐射面和渗透力。各级文明办、工青妇组织等在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劳动模范等活动中,要把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作为重要条件,发挥在学税法、用税法、守税法方面的导向作用,引导提升全社会的税法遵从和纳税信用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严格的税收信用评价、激励和监督机制
  (一)严格税收信用评价标准。税务部门要把“认真履行各项税收政策法规,财务管理规范,凭证、账簿、报表完整、真实,应纳税额核算准确,无逾期申报行为,无欠缴税款行为,无偷、逃、骗、抗税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有较强协税护税意识”等作为评定税收信用企业的基本条件,严格税收信用评价标准,对守信和失信的企业与个人做出全面、科学的评估。
  (二)建立税收信用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奖惩力度,落实有关待遇,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纳税服务、税收检查等方面给予优先或优惠。各级政府要把税收信用体系评价作为企业和个人参与评先树优、表彰奖励以及给予政治方面荣誉待遇的先决条件。对不依法诚信纳税的要予以否决,严格准入门槛,切实发挥税收信用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诚信建设中的规范、引导作用。
  (三)完善税收信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税收信用与工商信用、银行信用、进出口信用等其他社会信用相协调的联动机制,对有不良税收信用记录的企业或公民,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加大税务稽查频率,在资格认定、出口退税等环节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有关部门要依法在一定的时间内严格限制工商注册、银行贷款、出国离境等服务,使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罚的良好社会氛围,形成协作联动、环环相扣的税收信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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