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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二)强化执法监督。要主动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稽察,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凡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和完善领导机制。充分认识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新增地区要成立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明确部门分工和相关责任,制定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已实施地区政府要继续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领导,避免因领导变动而放松对以工代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督查机制,为以工代赈提供组织保证。

  (十四)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承担以工代赈管理责任主体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资金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各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为老区贫困地区服务的工作局面。要发挥以工代赈资金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搞好与新农村办的沟通与协调,按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好以工代赈资金扶持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要建立和完善各级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点挂钩制度,制定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资金项目,真正取得实效。

  (十五)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资金管理、项目效益及监督部门的专项资金检查等情况对各地以工代赈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与资金安排挂钩。对在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计划管理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地区,将调减其下一年度的以工代赈资金规模。对以工代赈工作组织得力、监督到位、工程质量好、资金效益高、群众满意的地区,在下一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倾斜。

  (十六)建立和完善学习调研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勤下基层,深入调研,照章办事,廉洁自律,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与环境保护的结合,使工程项目达到扶贫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要不断探索新办法、新措施,提高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积累经验,改进不足,真正把以工代赈用到扶助贫困、服务民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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