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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七)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及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反馈项目执行情况,以便省发展改革部门及时进行督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积极组织项目所在地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认真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真实、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或拖欠。

  四、加强资金管理

  (八)规范资金使用。以工代赈资金是扶贫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要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从项目资金中再提取管理费。

  (九)落实资金配套。各地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尤其是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一定要兑现,不允许以资金缺口为理由继续申报或者搁置项目建设。

  五、加强监督检查

  (十)强化公众监督。大力推行公告、公示制度。省、市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计划通过发改委网站公告,并提供项目查询;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计划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告;建设单位于项目建设期间要在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行政村村务公开栏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劳务报酬、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向社会公告;项目竣工后,应在项目建设地点设永久性标示牌,对项目建设内容作简要公示介绍。通过公告、公示,真正落实群众对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搞好以工代赈政策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十一)强化管理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执行情况、计划实施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认真执行资金使用追踪问效制和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季度、年度报告制度,认真做好以工代赈项目信息进入“财政扶贫资金监测系统”的录入和网上审批工作,及时跟踪掌握以工代赈计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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