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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辽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规定,我市从7月1日起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龄前儿童参保的组织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规定,学龄前儿童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对减轻儿童家庭的就医负担,提高少年儿童身体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参保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在我市城市市级统筹区域(以下简称“城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城镇户籍学龄前儿童,由所在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市教育部门审批、管理的幼儿园参保工作,由市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以幼儿园为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城区教育部门审批、管理的幼儿园参保工作,由各城区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统一到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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