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地名所用汉字的字型,必须以国家颁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除历史遗迹、古建筑、大型或标志性仿古建筑的牌匾外,不得使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第四十九条 发布房地产等地名类广告,必须提前报经民政部门进行地名标准化审查。
第五十条 民政部门负责地名志、地名图、政区图等标准地名书刊、图、表及电子光盘的汇集、绘制、编纂、出版。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图及书刊。
各县(区)编纂的地名志、地名图、政区图等书刊、图表、光盘须报经市民政局审定,然后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刊印、出版。未经审定,不得擅自出版。
其他部门(单位)出版以地名为要素的导游图、交通图、市区(镇)图等地图、书刊,须报经民政部门进行地名标准化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擅自出版。
第八章 地名档案资料
第五十一条 地名档案的建立、分类、编码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丽江市地名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全市范围内的地名档案资料。县(区)地名档案资料室,负责本辖区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名档案资料室,应负责指导、检查、督促下属地名档案资料室的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档案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地名档案资料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统计本辖区的地名档案;
(二)负责建立本辖区的地名数据库,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及地名信息化服务工作;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地名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九章 奖惩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给予下列人员表彰和奖励:
(一)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