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丽江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城镇)地名通名分类及使用原则:

  (一)以大道(宽40米以上)、路、街(商贸繁华的城市道路)为城市道路通名;

  (二)以街、段、巷、坊、苑、院、大院、园、家园、别墅、公寓、居、阁等作为居民区、商住区、商贸区的通名;

  (三)以花园、公园、园、苑、广场、活动中心等作为园林及公共休闲、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通名;

  (四)以市场、商场、超市等作为商贸区(场所、场地)的通名。

  第十三条 以下各类人文及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得重名,还应当避免同音和近音:

  (一)全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二)同一县(区)内设村(居)民委员会的村(街)名称;

  (三)同一乡(镇、街道)内的自然村名称;

  (四)市区(含玉龙县城)或一个县城、一个集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城镇)道路、居民区、商住区、商贸区及公共设施(场所、场地)等各种名称;

  (五)全市范围内县(区)及其以上管辖的公路、河流、水库、开发区等各种名称;

  (六)全市范围内的重大自然地理实体、自然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单位)、重要风景区及旅游景区名称。

  第十四条 禁用下列性质的词语作地名: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悖的;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崇洋媚外的;严重浮夸、名不副实的;崇尚封建帝王贵族色彩、低级庸俗、格调低下、有损人权的;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地名、人名;所用词语的读音或外延在当地民族语言或方言中有明显歧义的;商品名、广告词、不合理的组合词。

  第十五条 “丽江”为丽江市的专名,不得在本市内用作一般性、局部性自然地理及人文实体的专名。以县(区)专名派生的地名也应慎用。

  第十六条 除“街”、“苑”等适用范围较宽的通名之外,各类通名不得混用。地名通名要与实体功能相对应,做到名副其实。禁止将广场、花园等通名用于以商贸、商住、居住为主体功能的实体。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名称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往同一方向延伸并有机衔接的城市道路,应当只用一个专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