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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8号电报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8号电报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8〕18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10月10日,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一住宅楼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邻近刘家村幼儿园5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重伤。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并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各市政府要加强领导,立即安排部署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工作。教育、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周密细致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目标,落实排查责任。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

  二、采取有力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和治理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各级各类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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