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淄政字[200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济南、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滨州、聊城、菏泽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鲁劳社函[2008]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公布。
一、 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500元、620元、76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5.7元、7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人、元/小时.人
地 区
| 月最低工资标准
|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张店区
淄川区
临淄区
高新区
| 760
| 7
|
博山区
周村区
桓台县
| 620
| 5.7
|
高青县
沂源县
| 500
| 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