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8]38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促进我省文艺事业发展,提高艺术创作水平,省级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山东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推动我省艺术创作,提高文艺工作者整体素质和创作水平,省级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据实申请、严格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省直优秀剧本创作资助及剧本购置;
(二)省直艺术团体重点剧目的加工、修改;
(三)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优秀剧本创作资助标准为1-5万元,优秀剧本购置资助标准可提高至20万元。
第五条 重点剧目加工修改资助标准为30-50万元。对于特别优秀的、进入全国预选评奖的剧目,资助标准可提高至15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优秀剧本创作和购置资助项目。省文化厅每年向社会征集、遴选10部左右适于舞台艺术表现的作品,经公示确定后,按照资助标准,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经审核确定后,按照优秀剧本创作购置具体管理办法下达资金使用计划。优秀剧本创作购置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重点剧目加工修改资助项目。每年1月31日前,省直艺术院团选择部分题材重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达到一定高度,具备良好市场前景的重点剧目,向省文化厅申报。省文化厅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确定5个左右剧目,经公示确定后,按照资助标准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经审核确定后,根据剧目加工修改经费预算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山东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根据艺术创作规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管理。当年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