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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已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风险评估、条款设计、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并有丰富的农业保险经验;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的经营风险;
  (五)熟悉农业保险政策,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要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评选确定。在开办业务前,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经办机构应将经办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收款的银行账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各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市可采取“以险养险”等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充分发挥经办机构的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确保种植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经办机构应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存入省财政指定专户,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除经办机构用于巨灾赔付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经办机构经营产生的利润,原则上年底全部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各项准备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由经办机构与省级财政共同负责管理和运营。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种植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和保费收缴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同时附年度财务决算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投保规模、投保率、存在的问题、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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