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市应制定具体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各市财政部门应将上述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市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农户投保,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市要科学运用保险手段,充分发挥大数法则效应,防范种植业生产风险,尽量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五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费补贴资金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的相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市、县财政部门主管保费补贴工作的业务科(处)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或国库执行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县级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县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支付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使用的有关支付凭证及会计核算管理,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财政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保单进行认真审查、逐笔核对,并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第二十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10日内上报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各市财政国库部门或国库执行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省财政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补贴险种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