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麦、玉米、棉花;
(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第五条 各市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向省财政厅申请保费补贴。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前本地种植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种植业险种、投保和理赔情况,地方政府对种植业保险的支持措施等;
(二)落实省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拟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达到的效果,包括本地推动种植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规划(3-5年)和支持政策,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方案,补贴险种预计达到的投保率,如何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等。
省财政在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比较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业政策导向、各地财政状况、政府积极性等因素,选择确定补贴地区。
第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火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第八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和条款由省政府统一制定。
第九条 对补贴地区补贴险种的农作物,财政补贴标准为保费的80%,其余20%由农户承担。各级政府保费补贴分担比例分为三类:(1)对30个经济强县的试点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级财政承担30%。(2)对30个欠发达县的试点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级财政承担10%。(3)其他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60%,市、县级财政承担20%。市、县级财政各自的承担比例由各市自主确定。
投保农户承担的保费不到位,财政不予补贴。
第三章 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省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各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