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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08]41号)


各市财政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规范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00八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种植业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是指对有关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 种植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均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财政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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