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岗位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名。
第十条 初始提名人选原则上从中层以上干部或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四章 提名推荐方式
第十一条 初始提名推荐采取以下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使用。
(一)市教育局党委委员推荐。市教育局党委委员根据初始提名推荐职位要求,填写《领导干部提名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意向并署名。
(二)直属单位党组织推荐。直属单位党组织就教育局党委公布的空缺领导职位向市教育局党委提名推荐本单位本系统的人选,经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后,填写《直属单位提名推荐表》,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意向,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
(三)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个人推荐。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以个人名义就市教育局党委公布的空缺领导职位向市教育局党委署名提名推荐本单位本系统人选,说明推荐理由和任职意向。
(四)群众推荐。直属单位普通群众可以就市教育局党委公布的空缺领导职位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名推荐本单位人选,再由单位党组织综合平衡后,按组织提名程序向市教育局党委提名推荐。
(五)干部个人自荐。直属单位干部可以根据提名推荐职位要求进行个人自荐。说明理由和任职意向,填写《干部个人自荐表》,并署名。
第五章 确定提名人选
第十二条 局党建干部处对初始提名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对照相关领导职位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初步筛选,按一定比例差额提出拟任职位建议提名人选,向市教育局党委汇报。局党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提名人选。提名推荐人选有效期一年。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提名人选,由局党建干部处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直接或协同有关部门到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在民主推荐中得不到多数群众公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严肃选任领导干部初始提名工作纪律,在推荐提名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诽谤他人或进行串联等非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