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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健全苏木乡镇人才服务站,抓好旗县级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市场建设,建立健全集配置、交流、培训、开发等功能于一体,与城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贯通的农村牧区人才市场体系。科技、信息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服务网络的基础上,整合农村牧区科技信息网络资源,充分发挥自治区科技厅“96048”农牧业科技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向农村牧区提供信息服务。要从动物防疫入手,通过由政府出资为农村牧区农牧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方式,建设新型的服务机制、良好的农牧业技术服务工作队伍和管理制度,自治区要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典型。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创业兴业。鼓励和支持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牵头建立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领办、创办从事农牧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类经济实体,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开办技术培训班、农牧业技术研发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政策制定、完善在土地流转、项目立项、资金投入、技术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倾斜政策。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和政府调研室要研究制定倾斜政策和绩效评价表彰办法。对贡献突出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要分级给予表彰奖励。在科技开发、科技承包或服务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要给予重奖,并保护其知识产权与合法收入。要评选一些贡献特别突出实用人才,纳入自治区级高层次“321”人才队伍,实施重点管理和服务。
  三、多方协同,大力推进农村牧区人力资源开发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牧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农牧民科技文化和人文素质,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一)加强农村牧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训。继续普及和巩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落实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中小学校长、教师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政策,合理配置旗县的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大力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调整农村牧区教育结构,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在农村牧区高中阶段教育中的比重,扩大职业教育面向农村牧区招生的规模,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扎实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自治区农牧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引导性和示范性培训,并支持指导盟市、旗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培训资金和培训力量,逐级落实培训任务,提高农牧民进城务工就业素质和技能,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大力提高农村牧区党员和基层干部队伍素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实施智力支持计划,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对农村牧区党员每年至少集体培训5天,农村牧区基层组织负责人每年参加苏木乡镇以上培训至少5天,依托高校、电大、职高、农广校等开办农村牧区工作骨干大专班。2008-2010年,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实施贫困地区干部和扶贫干部培训项目,完成3000人的培训任务。要完善嘎查村党组织领导班子“两推一选”,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由群众民主推选、由党员直接选举和从嘎查村党组织书记、嘎查村委会主任中考录苏木乡镇公务员,注重从有责任心的致富能人中选拔农村牧区基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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