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08〕77号 2008年8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应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各城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对用于城市消防、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公益性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