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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十一)建立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制度。盟市、旗县(市、区)应当着力提高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参照公务员录用考核制度,建立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制度。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三十二)各级政府要带头依法行政,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支持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不得违法给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指标或分配不合理任务,不得违法干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和执法活动。各盟市要抓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一次深入调研,并根据本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于依法行政工作比较滞后的旗县(市、区),要帮助查找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进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三)建立健全推进盟市、旗县(市、区)依法行政领导机制。盟市、旗县(市、区)领导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将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建立健全以盟市、旗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和措施,对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工作加强协调和领导。
  (三十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切实加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在机构和编制上予以大力支持,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逐步在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法律水平高的干部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法制干部要加大培养、教育、使用、交流力度。
  (三十五)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本级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指导,不断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十六)严格考核制度。要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将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是否依法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是否对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进行追究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评判行政执行能力强弱、工作实绩高低的重要标准,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晋职晋级和提拔任用挂钩,促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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