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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八)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到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科学、合理地配置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的职能,杜绝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单位既有管理服务职能,又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进而发展到所有政府部门内部都要整合执法队伍,集中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十九)建立行政执法监查记录制度,不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21号)要求,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十)大力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自治区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要科学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细化、量化,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部门提出方案,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二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盟市、旗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具有合法依据的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保障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二)推行行政问责制。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把行政问责与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对违法决策、制定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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