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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五)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严格行政执法
  (十六)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格按照法定的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决定,严禁搞“行政议价”。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立案调查的,必须立案调查、取证,不得擅自当场作出决定;依法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必须公开听取意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必须公开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必须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要严格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权利。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法定罚款收据。
  (十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杜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擅自委托执法的现象。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公布的执法依据,将执法职权进行分解,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权限层层分解到每个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要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要健全和落实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有关方面凡涉及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都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一律不再进行新的考核。探索行政执法计分制度,对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执法、乱处罚、不文明执法等行为进行量化计分,并将积分情况作为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违法执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坚决予以处分,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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