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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一)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十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程序。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或者部门领导不得签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规范性文件施行时限。要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十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及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备案审查、情况统计、情况通报和备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力度。
  (十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含有“零地价”、“挂牌保护”、禁止执法机关检查等违法承诺或者优惠政策以及“超国民待遇”或者地方保护内容的,要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清理后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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