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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通过建立民意征集制度,设置盟市长、旗县(市、区)长接待日,公布政务电话、电子信箱,开展网上对话等多种途径,搭建政府与群众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九)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决策。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要采取社会公示、听证、论证、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将群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反馈。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民意评估和调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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