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8〕70号 2008年8月1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盟市、旗县(市、区)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职能
(一)依法适当调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法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自治区各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盟市、旗县(市、区)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在明确职权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配置行政资源,探索建立事权、财权、人权相统一的行政管理机制。
(二)正确处理政府管理与基层自治的关系。要充分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的各项权利。政府不得干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作“下级”摊派任务,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履行的职责。依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助,鼓励和扶持其履行好职责。
(三)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地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政府不得干预或者大包大揽、越俎代庖。坚决禁止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代替企业招商引资,层层分解、下达招商引资指标的做法。
(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和服务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完善培育扶持政策,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保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降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成本,增强社会认同感。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
二、广泛听取民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