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工作流程的通知
(长医险[2007]10号)
各参保单位:
《
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过二年多的运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怀孕5个月以后至分娩前,由用人单位专干带《医疗保险手册》和《生育证》到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登记。其产前检查费和生育住院费用,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院结算。参保职工终止妊娠、上环、取环或做其他计生门诊手术,由本人带《医疗保险手册》(终止妊娠还需带<结婚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并结算医疗费。
二、参保职工因探亲期间、驻外地工作需在外地分娩,或因急产未能赴本人选定的医院分娩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生育保险科备案后方可同意报销费用。其他未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而未在定点医院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