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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工伤人员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向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旧伤复发病人提供《工伤保险诊疗手册》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转诊病人应提供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工伤人员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

  第十三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境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到本市以外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人员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到外地就医。

  第十五条 工伤人员到外地长期居住需要异地治疗的,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选择一至两家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需住院治疗的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须持《工伤保险诊疗手册》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凭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和预计费用金额,填写《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第四章 特殊医疗管理

  第十七条 因工伤伤情需要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填写特殊检查、治疗报告,由副主任医师签署意见,住院期间由医院医保科审核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门诊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如下:动态心电图、CT和ECT、核磁共振、高压氧舱治疗、脑地形图、射频治疗、彩色多普勒、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其他检查治疗项目。

  第十八条 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使用国产材料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使用进口材料的,其费用的5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和结算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职工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费期间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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