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及与劳动者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
1、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录用登记手续与新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
(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
2、办理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原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3)《续订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三)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
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劳动者花名册;
3、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等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备案登记
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二00八年十一月底前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和变动备案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查备案登记: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是否在岗;
(三)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