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机关、各主管局、用人单位:
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切实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根据劳动保障部《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湘劳社工[2007]60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管理原则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和民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市直企业在四县(市)的劳动用工备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分类
劳动用工备案分初次备案、变动情况备案和注销备案。
四、申办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等材料,申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一)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录用登记手续与被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
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4、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情况;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